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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最终稿)在内容上做了哪些优化?

发布时间: 2013-08-30 14:25:53   说明: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终发布稿与以往征求意见稿相比,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或细化,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汽车生产者的信息备案责任。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 “ 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 ” ,使质检总局能够及时了解汽车三包规定运行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汽车三包规定能够正确执行。
二是,对修理时间的计算进行细化。规定中明确: “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 VIN )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 ” 随着汽车技术的发展,部分车辆的防盗系统、线束等零部件是需要针对车辆 VIN 进行定制生产、不通用的,配件无法提前储备。因此规定类似的部件运输时间不计算在修理时间内是合理的,能够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但生产者必须将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向质检总局备案,并对社会公布。
三是,三包责任的争议处理更加便民。规定中明确: “ 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 删除了上一稿的 “ 当地 ” ,提高了操作性,方便了消费者维权。即对于一般性的质量争议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争议发生地消费者协会或质监部门进行投诉、申诉;如果三包争议问题涉及退、换车的,应当向销售者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或质监部门进行投诉、申诉。
四是,对汽车三包专家库进一步细化。规定中明确: “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 明确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负责建立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简称专家库),使三包工作进一步 “ 落地 ” ,便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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