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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汽车三包争议的思考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发布时间: 2016-11-15 1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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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监部门在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问题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如何运用监管法规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也需要解决好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方博弈时有发生的现象发人深省。

    如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金质工程”平台的一起消费者投诉案例,市民反映车辆此前已两次更换过发动机,但新换发动机又出现了烧机油的情况,且新换发动机行驶里程数不足5万公里,认为处于三包有效期内,因此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的退换车条件,坚持要求4S店退车。4S店反馈整车行驶里程数约8万公里,已超出行驶里程5万公里的三包有效期,无法满足消费者退车的诉求,但车辆依然处于产品包修期内,4S店将继续履行包修义务。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即消费者认为整车更换全新发动机后应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不认可调解人员关于汽车三包有效期的解释,而4S店则强调更换发动机后已经针对发动机单个部件提供延长质保期服务,整车三包有效期没有特殊约定应当参照购车发票日期执行。

    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案件后开展执法调解,委托上海市质监局技术机构启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流程。通过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事前研讨,事中咨询和调查,以及事后集中研判,经多方取证,给出了“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意见书”,确认车辆发动机机油消耗量略超出同款车型消耗量的5%,但不足以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或产生严重安全性故障,最终妥善处理了这起汽车三包争议事件。

    从消费者层面,消费者能主动基于汽车三包规定提出维权诉求,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汽车消费者运用法律途径解决汽车质量争议的意识正逐步加强,也反映出消费者对于汽车三包规定的某些条款释义存在理解不够全面的情况,一知半解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意味着积极推进汽车三包规定的宣贯,走进社区定期开展典型汽车三包争议案例的讲解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当然,普法是一个全民行为,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加大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广大消费者的主动响应,积极参与到政府质量信息平台的构建中去,以实践行动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

    从经营者层面,4S店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发动机烧机油情况时,采取了直接更换全新发动机这种相对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而没有深度分析烧机油的严重程度和产生的根本原因,或借助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分析并出具专业分析报告,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参照汽车三包规定处理争议,这也是消费者判定车辆发动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直接依据。这意味着经营者在面对汽车三包争议问题时不善于或不乐于借助第三方优势资源来解决争议,经营者对于质量争议问题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态度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但以事实为依据的判定原则才更加值得提倡。

    从质量监管层面,由于汽车三包规定普法广度和深度存在较大空间,市民不认可关于汽车三包有效期条款的释义也情有可原,这也是当前质量监管人员必须面对的工作难点和挑战。一方面,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执法人员必须保持旺盛的学习心态,不断加强汽车新法规新条例的学习,提高执法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应勇于探索汽车三包规定普及新途径新方式,加强信息的沟通和资源共享路径,充分借助汽车三包专家库资源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力量解决“三包”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