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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威夷州柠檬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3-08-30 15: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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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I章第118条
贸易规则和惯例
机动车辆质量保证强制法(柠檬法)

481I-1 立法目的
立法机构认识到机动车辆是消费者的一项重大购置,有缺陷的机动车辆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困苦。立法机构进一步认识到正式授权的机动车辆经销商是机动车辆制造商授权的维修代理。立法机构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厂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消费者合理的保修要求。立法机构的进一步目的是提供法律程序,当机动车辆不符合如本章所述的有效的质量保证规定时,消费者能够获得一辆更换的机动车辆或完全返款。最后,立法机构的目的还有,保证消费者能够清楚本章赋予他们的权利,并能够获得履行其权利所需的信息、文件或服务。
本章的任何条款都绝不限制或扩大其它任何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或赔偿。
 
481I-2 定义
除非上下文明显需要其它含义,本条的定义在本章通篇适用。
“工作日”指机动车辆制造商授权的经销商的维修部门正式营业的任何一天。
“间接费用”指完全是由购买机动车辆而导致的向消费者收取的附加费用,对于本章而言,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和利息费、制造商安装的或经销商安装的零配件费、普通销售税、牌照和登记费、产权费以及其它类似的政府收费。
“消费者”指在机动车辆质量保证有效期内,不是以转售为目的的购买者、机动车辆的租赁者,或任何其他有权利要求制造商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的人。
“质量保证”指制造商在向消费者销售或租赁机动车辆时公布的任何书面保证,或制造商作出的与机动车辆的材料或工艺特点有关的任何肯定或承诺,肯定或承诺机动车辆的材料或工艺没有缺陷,或达到一个特定性能水平,但不包括经销商的声明。
 
 
“附带成本”指消费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车费和替代交通费,这些费用直接由产品质量不符合的索赔而引起的,但不包括使用价值损耗、工资损失或人身伤害索赔。
“柠檬法权利期限”指制造商的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在机动车辆首次提交给消费者之日后两年,或行驶24,000英里,以先到者为准。
“承租人”指根据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机动车辆一年以上的任何消费者,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负责机动车辆的维修,或根据租赁-购买合同租赁机动车辆的任何消费者。
“机动车辆”指自行驱动的车辆,主要用于在公共街道或高速路上运输人员或财产,并且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属使用。为了说明此定义,“机动车辆”也包括“样品”,“样品”是指由经销商提供的,用于证明同样或类似型号或类型的车辆的质量和特点的车辆。但不包括机动踏板车、摩托车、小型摩托车,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第286章,也不包括总重超过10,000磅以上的车辆。为了说明此定义,“机动车辆”还包括(1)个人注册的用于个人商业用途的车辆,以及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属用途的车辆;(2)由独资企业、公司或合资企业拥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辆,只要这些单位每年购买或租赁的车辆不超过一辆,而且除了商务用途之外还用于家庭、个人或私人用途。
“不符合”指不符合机动车辆有效的质量保证,并会实质降低机动车辆的使用和市场价值或安全性的缺陷、故障或状况,但不包括那些由事故、滥用、疏忽,或由个人而非制造商、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经销商所做的改动或改造引起的缺陷、故障或状况。
“购买价格”指在销售协议或合同中出现的用于购买机动车辆的现金价格,包括用于抵价的旧车净价。当消费者是第二个或以后的购买者,或仲裁判决退赔机动车辆时,“购买价格”指第二次或以后的购买价格,但不能超过第一个买主支付的购买价格。
使用的“合理的折旧”指对于同一个可索赔的不符合的第三次维修之日,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不符合的第一次维修之日,或因一个或多个不符合引起的车辆不能使用累计达到三十个工作日,在此之前消费者行驶的英里数,以先到者为准。使用的合理折旧应当等于购买价格的百分之一(每行驶一千英里)。
“更换的机动车辆”指与被更换的机动车辆相同或相当的机动车辆,只要被更换的机动车辆与初次购买时保持原样,包括所有服务合同、底漆、防锈以及工厂或经销商安装的选装件。
“解决”指在争端提交到非正式争端解决程序或仲裁程序后,或在争端获得481I1-4节中规定的仲裁批准后,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达成的购回或更换机动车辆的协议。“解决”不包括根据保证购回或满意程序(制造商宣传的)购回机动车辆的协议,在此协议中,未声称或未发现机动车辆具有本节中定义的不符合。
“实质降低”指使机动车辆不适合、不能可靠地或安全地保证合理的或正常的使用,或显著地降低机动车辆的价值。
 
481I-3 机动车辆: 质量保证,退货。
(a)如果机动车辆不符合所有有效的质量保证,并且消费者在柠檬法权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此不符合报告给制造商、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那么,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由制造商决定)应当进行必要的维修,以使车辆符合这些质量保证,即使实际上这些维修发生在权利期限之后。
(b)如果机动车辆存在任何可实质降低机动车辆的使用或市场价值或安全性的缺陷或状况,而制造商、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通过维修或修正,在合理次数的尝试(有记录的)之后,仍不能使车辆符合有效的质量保证的,那么,制造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更换的机动车辆,或接受消费者退回的机动车辆并向消费者退还以下款项:购买价全款,包括但不仅限于底漆费、经销商准备费、交通费、安装的附件费以及所有的间接费用和附带费用,但要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辆产生的合理的折旧费。
如果判决更换机动车辆或退款,可以对车辆的损坏(不属于正常的磨损和破裂,且与不符合无关)进行“折旧”。如果判决更换机动车辆,应当减去使用车辆产生的合理折旧,并可另外合理地减去车辆损坏(非正常磨损或破裂)引起的实际市场价值的损失,除非这种损坏是由不符合引起的。当制造商提供更换的机动车辆时,制造商应当承担普通消费税、牌照和注册费。根据本小节作出的退款应视为销售价格的退还,并要符合237-3节的规定。退款应当给予消费者或留置权所有人,如果有,其权益应在产权登记本上写明。如果可行,应根据商业和消费者事务部的规定将退款退还给租赁人和承租人。
(c)依据本章,指出不符合是由消费者的滥用、疏忽、对机动车辆非授权的更改或改动,属于对任何索赔要求的积极辩护
(d)若以下任何假定情况发生,将视为在柠檬法权利期限内已经进行过合理次数的尝试,以使机动车辆符合有效的质量保证:
(1)同一个不符合已经由制造商、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检查或维修过至少三次,但该不符合依然存在;或
(2)对于在驾驶时可能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不符合,若经由制造商、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检查或维修过至少一次,但该不符合依然存在;或
(3)因制造商、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的原因,在柠檬法权利期限内,致使机动车辆因一个或多个不符合而不能使用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若因战争、侵略、罢工、火灾、洪灾或其它自然灾害,致使消费者在柠檬法权利期限内和这三十天内无法获得维修服务,则此期限可以任意延长。
只有在制造商收到消费者提交的有关不符合的书面报告后,并且制造商已经具备合理的机会对消费者声称的不符合进行维修,本小节提出的以上假定才能适用。
当经销商第二次收到不符合的通知时,或者当机动车辆因维修原因不能使用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时,应当将该不符合通知制造商。
(e)在柠檬法权利期限内,制造商、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每次对车辆进行质保诊断和维修后返还消费者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完整的、清晰的、具有细目清单的文件或维修单,以说明对该车辆所做的所有诊断和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消费者报告的故障的一般描述或缺陷或状况的判定、零配件和工时、车辆送交维修时的日期和里程表读数、消费者可以取车的日期。消费者应当签署这份文件或维修单并拿到一份拷贝。
(f)若因消费者要求,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由制造商决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一份有关消费者机动车辆的检测、诊断或路试的报告或计算机读数,还应提供一份由制造商发布的与消费者机动车辆的年款和不符合有关的技术服务通报,只要该技术服务通报是与材料、特点、部件或性能有关的。
制造商在收到消费者有关不符合的书面报告时,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由制造商决定)应当告知消费者与该不符合有关的任何技术服务通报或报告,并应告知消费者其有权获得一份这样的报告或技术服务通报。
(g)制造商、其代理商、分销商或授权的经销商在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应以简单明了的语言阐明了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条款和本节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其格式必需事先经过商业和消费者事务部审查和批准,以保证其符合联邦法典第703部的第16款,这一点可能会因本章的要求而变动。该书面声明必需写明消费者向制造商提交机动车辆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的要求,并说明只有这样消费者才有资格获得退货或更换机动车辆。声明还必须包括消费者发送书面通知的姓名和地址。提供这样的声明是经销商的直接责任,这在第437章中有规定。
(h)只有当消费者收到书面通知,且其中阐明了(g)小节中所述的经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条款和消费者的权利后,才能要求消费者向制造商提供不符合的通知。
(i)当享有质量保证的机动车辆的消费者申请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时,仲裁员应当在申请提出后四十五天内提出解决争端的裁决。但是,如果因为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仲裁员未能在四十五天内提出裁决,不能因此取消以后的裁决。
任何解决争端的裁决都应给出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更换的车辆;或
(2)接收消费者的机动车辆,退还全额购车款以及所有间接的和附带的费用。
裁决应规定执行日期和所有补救措施的完成日期。
(j)本节规定的任何诉讼必须在柠檬法权利期限后一年内提出。
(k)由购买者或承租人根据本章规定转让给经销商或制造商的任何车辆,或在本州或其它州经法院判决、转让或仲裁判决给经销商或制造商的任何车辆,任何人都不能进行销售、租赁或拍卖,除非:
(1)原购买者或承租人遇到的缺陷的特性在一份单独的文件中清楚地、明显地予以说明,该文件必须由制造商和购买者签字,必须用十号大写字体,并严格按照以下格式书写:
"IMPORTANT: THIS VEHICLE WAS RETURNED TO THE MANUFACTURER BECAUSE A DEFECT(S) COVERED BY THE MANUFACTURER'S EXPRESS WARRANTY WAS NOT REPAIR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S PROVIDED BY LAW.";
“注意:该车因缺陷退回,该缺陷属于制造商的质量保证范围,但未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修复。”
(2)缺陷已经修复;并且
(3)制造商向新的购买者或承租人以书面形式保证:如果该缺陷在转售后一年或12,000英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重新出现,将予以免费修复。
(l)根据第480章,违反(k)小节将构成不正当的或欺骗性行为或行动的初步证据。
481I-4 仲裁机构
(a)商业和消费者事务部将建立和监督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该程序必须符合联邦法典第703部第16条,可能根据本节有所变动,商业和消费者事务部应采用适当的规定以支配仲裁程序的运行。
(b)商业和消费者事务部部长可以与独立的仲裁组织签订为期一年的约定,以筛选、听证和解决消费者依照481I-3节提出的控诉。
在评估独立的仲裁机构的合适性时应考虑以下标准:能力、客观性、经验、与新机动车辆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无从属关系、可靠性、资金的稳定性和收费结构。
(c)如果消费者同意参与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并受其效力和判决的约束,那么所有各方都应参与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并受其效力和判决的约束。根据本节作出的仲裁判决,获胜的一方将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d)对于消费者申请的无约束力仲裁,争端提交仲裁不能限制任何一方以后重新上诉的权利,对仲裁持不同意见的一方应当在仲裁判决书送达后三十个日历日之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诉,仲裁判决不允许用作法庭上的证据。如果请求重新上诉的一方未能使自己的地位在审判结果中提高至少百分之二十五,法庭应当命令该方支付所有合理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
如果在仲裁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无约束力仲裁的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重新上诉,仲裁员的判决在三十日期满后就变得对双方有约束力。
(e)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的资金由制造商支付的200美元和消费者支付的50美元仲裁申请费提供,这些费用在申请本节规定的仲裁时支付。所有由独立的仲裁机构宣判的对消费者有利的判决,应在宣判书中包含返还消费者50美元申请费的条款。商业和消费者事务部部长可以建立信托基金,以用作管理费和与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有关的费用。
(f)若制造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州政府批准的仲裁程序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按照第480章的规定,将视为不正当的或欺骗行为或行动的初步证据,除非制造商能够证明其已经“真诚”地努力地履行,或者未能履行是制造商无法控制的,或是与消费者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结果,或根据第658章的规定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