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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3-08-23 09: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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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 60 号令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凯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