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三包资讯 | 法律法规 | 专家解读 | 三包知识 | 汽车知识 | 关于我们 |
说明:
案例一:
【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消费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动机舱位置出现冒烟现象,经检查发现发动机进水管开裂,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消费者持购车相关凭证,要求销售商换车或者修车。但销售商以车辆为平行进口车无三包为由,拒绝为该车辆保修。
【分析处理意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汽车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所以平行进口车销售者应履行三包责任。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北京某消费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制动助力突然失效,4S店检查发现制动助力真空管的连接处脱落,从而导致制动助力功能丧失。车辆购买时间在60日内,且行驶里程在3000公里内,消费者要求换车。但4S店以车辆常规制动还有效为由拒绝换车。
【分析处理意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按照《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对“制动失效”的定义,制动失效包括制动助力功能突然失效。本案例符合退换车条件,4S店应负责为消费者换车。
案例三:
【案情简介】
广州某消费者反映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车窗玻璃升降器损坏故障,要求4S店为其免费进行维修。但4S店偶然得知该车辆在某打车软件平台注册成为“专车”,并已经从事营运工作,所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分析处理意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经营者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本案件中,虽然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但由于车辆用于营运,原则上符合三包的免责条件,所以4S店可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案例四:
【案情简介】
北京某车辆在行驶里程仅为9公里时出现了爆炸起火事故,车辆的购置价格达300余万元人民币。车主要求4S店按照汽车三包规定为其更换新车或退款,并对车辆里的受损物品,人身和心理造成的伤害等进行赔偿。4S店表示等相关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出来后,会与消费者进行协商退款或更换新车等赔偿事宜。
【分析处理意见】
本案例中,消费者对除车辆本身以外其它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诉求,不在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内,消费者可通过与4S店协商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案例五:
【案情简介】
江苏某消费者投诉: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出现发动机故障,4S店通过维修排查后确认发动机需更换零部件,但由于此车辆从未在任何厂家授权的修理场所做过车辆保养和检查,4S店表示不予免费维修。
【分析处理意见】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在授权的修理场所进行保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本案例中,如车辆发动机故障与消费者未按照厂家要求保养车辆有关,4S店可以不予免费维修,但不应免除4S店承担的其它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