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三包资讯 | 法律法规 | 专家解读 | 三包知识 | 汽车知识 | 关于我们 |
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部令第124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可申请变更登记;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可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对于北京等限牌摇号的城市,更换汽车时,可以办理号牌变更手续;退车时,应办理注销登记。而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条件是:转移或注销登记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