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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消费者及汽车经营者解决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一直以来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起来关注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提供的部分三包案例及分析,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河北某消费者购买一辆短头乘用车,使用约9个月,行驶里程为6100公里。在高速公路行驶,发现车速在100km/h以下时,切换到6挡很困难。到经销商处检查后,被告知需更换同步齿轮;消费者要求更换变速箱,经销商不同意。经销商指出消费者没有按时去做首次保养,而消费者表示到达首保里程时已自行更换了发动机机油。双方就此问题僵持不下。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处理意见】
本案例中车辆已经超出开具购车发票之日60日或者3000公里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更换变速器的条件;车辆在三包期内,经销商有义务负责维修,根据实际故障情况,决定更换总成或是零部件。
对于经销商指出消费者没有按时去经销商处做首保的情况,消费者和经销商可以确认首次保养的项目和车辆所发生的故障是否有因果关系,如证明车辆故障系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与保养无关,经销商应当承担质保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