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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消费者及汽车经营者解决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一直以来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起来关注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提供的部分三包案例及分析,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消费者购买的一辆合资品牌轿车,使用两年多的时间。近期车辆出现三次无法启动的故障,消费者不敢继续驾驶。修理者检测后告知需更换车辆主线束。从零部件的订购、运输至完成维修共用了40多天,期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提供备用车。修理者认为,车辆主线束是特殊零部件,依照汽车三包规定,不需要提供备用车。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处理意见】
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仅适用于更换车辆的条款,但无论更换何种零部件,只要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修理者即需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提供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