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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规定原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汽车三包规定》调整范围的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皮卡车,指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轻型多用途货车。
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生产、经营、公务等购买或者购买后提供给个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个人的汽车产品,以及个人购买的汽车产品用于营运等商业用途的,其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