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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规定原文】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等。
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协调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处理体系建设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咨询人员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和专家工作情况等。
三、技术机构的职责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技术难度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技术机构做好汽车三包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标准研究、技术咨询、师资培训、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管理等工作,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日常辅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