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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州柠檬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3-08-30 15: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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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州法律
 19118第19篇118章
机动车辆保修
 
RCW 19.118.005 立法目的
立法机构认识到新机动车辆是消费者的一项重大购置,有缺陷的机动车辆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痛苦或伤害。立法机构进一步认识到厂家与新车经销商之间的良好合作与沟通会大大增加在合理的次数内将新机动车辆修好的可能性。立法机构的目的就是要保证让消费者清楚依据本章所具有的权力并能够获得所需的信息、文件或服务从而能够不受妨碍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在制定这些综合措施时,立法机构的目的是营造执行本篇规定所必需的公私两方补救方法的适当结合,促使制造商采取必要的步骤改进生产中的质量控制或者为在本州销售的新机动车辆提供更好的保修。
RCW 19.118.010 机动车辆制造商
明示保修;维修设施
在本州出售机动车辆并明示为这些车辆提供保修的每个制造商均应在本州设立足够的维修站来履行保修条款,这些维修站与机动车辆的所有销售地区应在合理的距离之内,制造商也可在本州指定或授权独立的修理厂或保养厂作为维修站来履行保修条款,这些维修站与机动车辆的所有销售地区应在合理的距离之内。作为贯彻本节规定的一个方式,制造商可以与独立的保养厂和修理厂签订保修合同。
RCW 19.118.02119.118.021 定义
除非上下文明显需要其它含义,本节的定义在本章通篇适用。
(1)“委员会”指新车仲裁委员会。
(2)“间接费用”指任何与销售或租借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使用税、仲裁服务费、闲置牌照费、闲置注册费、闲置契据费、财务费、预付罚款、不可退款的信用残疾与信用人寿保险费、任何其他为不能使用的时间分摊的保险费、运输费、经销商准备金或其它用于服务合同、涂底漆、防锈或原厂或经销商安装的选件费用。
(3)“故障情况”意思指由一个或多个零件的缺陷或故障或由厂家、厂家代理或新车经销商安装不当所造成的一般问题。
(4)“消费者”指在本节所定义的保修期内不是为了转售或转租目的而签订了新机动车辆转让、租赁或购买合同或协议的人。
(5)“法院”指消费者居住地的高等法院,如消费者非本州居民,则法院指依据本章进行仲裁听证或裁定所在县的高等法院。
(6)“附带成本”指消费者发生的与新车修理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拖车费和替代交通费。
(7)“厂家”指从事新机动车辆的建造或组装业务或为了向新车经销商销售或批销目的从事向美国进口新机动车辆业务的任何人。“厂家”不包括作为新车经销商的代理从事摩托车组装业务而原本并不建造或装配摩托车的人。
(8)“摩托车”指符合RCW 46.04.330中的定义、排量不少于750cc的摩托车。
(9)“住房式机动车辆”意思指按照娱乐、宿营或旅行用临时住舱设计的利用机动车辆底盘或带驾驶室底盘或车厢建造的或与其永久挂接并构成整车一个不可分割部分的车辆装置。
(10)“住房式机动车辆制造厂”指第一级制造厂家,部件制造厂家与最后一级制造厂家。
(a)“第一级制造厂家”指制造未完成新机动车辆如底盘、带驾驶室底盘或车厢的人,其产品由第一级制造厂家向消费者提供直接保修并由最后一级制造厂家最后完成住房式机动车辆。
(b)“部件制造厂家”指制造最终构成住房式机动车辆的底盘、带驾驶室底盘或车厢所用部件的人,其部件由部件制造厂家向消费者提供直接保修。
(c)“最后一级制造厂家”指将车身、驾驶室或设备装配、安装或永久固定到第一级制造厂家提供的未完成新机动车辆如底盘、带驾驶室底盘或车厢上最后完成住房式机动车辆的人。
(11)“新机动车辆”指任何新的自行式车辆,包括新摩托车,主要用于在公路上运送人或物品。这些车辆最初都是以零售方式购自或租自本州的新车经销商或租赁公司,并且最初都是在本州注册或按RCW 46.16.460领有临时机动车辆牌照,但不包括由企业一次性或按一个采购或租赁协议购买或租赁的作为由十辆以上机动车辆组成的车队的一部分的机动车辆。如机动车辆为住房式机动车辆,则本章适用于自行式车辆与底盘,但不包括机动车辆中标为、用于或主要供作移动式居住、办公或商业面积的部分。“新机动车辆”这个词不包括额定总重在一万九千磅以上的卡车。“新机动车辆”这个词包括演示车或租-买车,条件是制造厂家的保修作为一个销售条件提供。
(12)“新机动车辆经销商”指与制造厂家就销售新机动车辆订有经销商协议的人,此人从事新车采购、销售、维修、交换或经销业务并持有或要求持有华盛顿州的机动车辆经销商执照。
(13)“不符合”意思指对新机动车辆的使用、价值或安全性构成实质性损害的缺陷、重大的安全性缺陷或故障情况,但不包括由于滥用、疏忽或擅自修改或变更新机动车辆造成的缺陷或故障情况。
(14)“购买价”指销售协议或合同中写明的新机动车辆的现金价格。
(a)“购买价”在租赁中指在租约中实际写明的揭示给消费者的投资成本。如果租约中无揭示的投资成本,则“购买价”为厂家建议的零售价,其中包括按美国法典补编15第1232节中要求的显示在厂家标签上由制造厂家安装的附件或选装设备。
(b)在机动车辆租转购协议的情况中,“购买价”包括有机动车辆折抵的容让但不包括在协议或合同中体现的消费者收到的或用来降低购租费用的制造商对消费者的折让。当消费者是随后的受让人且消费者选择了回购机动车辆时,“购买价”指消费者随后的购买价。当消费者是随后的受让人且消费者选择了更换机动车辆时,“购买价”指消费者原来的购买价。
(15)“合理的使用补偿”含义同RCW 19.118.041(1)对除新摩托车以外的新机动车辆的界定。新摩托车合理的使用补偿按厂家在回购或换车验收时行驶的里程数乘以购买价再除以2万5千。
(16)“合理的尝试次数”含义同 RCW19.118.041提供的定义。
(17)“更换用机动车辆”意思指与要换的机动车辆在当初购买或租赁时相同或合理地相当的新机动车辆,包括保养合同、涂底漆、防锈及原厂或经销商安装的选件。
(18)“严重安全性故障”意思指危及生命的故障或不符合,这种故障妨碍了消费者为一般用途或合理的目的控制或操纵新机动车辆的能力或造成了起火或爆炸的危险。
(19)“随后受让人”指在如本节定义的保修期内获得机动车辆的消费者,所获的机动车辆具有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并且在其他方面满足当初零售或租赁时新机动车辆的定义。
(20)“实质上损害”意味着使新机动车辆变得不可靠或变得对一般使用不安全,或使新机动车辆的转售价值降低到可比机动车辆的平均转售价值以下。
(21)“保修”指厂家任何默认的、书面的保证,或厂家与新机动车辆销售相关联并构成买卖基础的一部分的任何对事实的肯定或承诺。“保修”这个词属于厂家在本节定义的保修期内按一般使用与合理的目的对新机动车辆的材料、做工与装配所承担的义务。
(22)“保修期”指新机动车辆最初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到两年之后的期限,或机动车辆运行的前2万4千英里,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RCW19.118.031制造厂家与新机动车辆经销商
对消费者的责任;保修期的延长
(1)厂家应出版车主手册并向新机动车辆经销商或租赁公司提供。车主手册应包括有厂家的顾客服务部或地区办事处的地址与电话号码表。制造厂家应向新机动车辆经销商或租赁公司提供所有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经销商或租赁公司应在最初零售或租赁时将厂家提供的适用书面保单与车主手册转给消费者。
(2)购买时,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应向消费者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解释消费者依据本章所具有的权利。-.此书面声明应由首席检察官制作并提供,其中应包含有免费电话号码,消费者可通过拨打此电话了解与本章所介绍的程序与纠正措施有关的信息。
(3)为本章的目的,如果某一新机动车辆不符合产品保证并且消费者报告这种不符合是在保修期内或适用厂家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对于厂家、厂家代理或销售新机动车辆的经销商来说以较短者为准,厂家、厂家代理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应进行必要的修理使机动车辆符合产品保证,不管这样的修理是否是在保修期终止之后实施。新机动车辆经销商依据本章所进行的任何纠正或尝试的修理均应视作保修修理由经销商按与其它保修修理相同的方式向厂家提供费用报表。为本小节的目的,厂家的书面保单有效期至少应为向消费者最初交车日期之后一年或行驶第一个一万二千英里,以先到者为准。
(4)在消费者要求时,厂家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应提供一份厂家的现场代表或当地代表制作的有关消费者新机动车辆检查、诊断或试车结果的报告或计算机记录的副本,或提供一份厂家发行的与消费者新机动车辆的型款有关的技术服务通讯,其中含有有关消费者新机动车辆的材料、功能、部件或性能的内容。
(5)消费者每次将车送回进行保修诊断或修理时,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应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内容详细的清晰的修理任务单,其中载明了对车所进行的诊断和所有修理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对问题的一般描述或对缺陷或故障情况的确认,零件与工时,车辆送修时的日期与里程表读数,以及车辆修竣后返还给消费者的日期。
(6)任何厂家、厂家代理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均不得为了逃避本章规定的责任拒绝对保修范围之内的任何不符合进行诊断或修理。
(7)为本章的目的,消费者对于厂家应拥有如本章所提供的权利与包括诉讼理由在内的补救措施。
(8)由于罢工、战争、入侵、火灾、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的直接后果导致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时,住房式机动车辆的保修期与30天停用期与60天停用期应予顺延。
RCW19.118.041 不合要求的新机动车辆的更换或回购
合理的努力次数;消费者关于住房式机动车辆不符合的通知;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消费者保护法的应用
(1)如果厂家、厂家代理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不能在合理的次数内修理或纠正任何不符合使新机动车辆符合产品保证条件,则厂家应在消费者向厂家的公司、仲裁机构、地区办事处提交书面请求的四十个日历日之内,依消费者的选择,更换或购回该新机动车辆。
(a)更换的机动车辆应与要换的机动车辆在当初购买或租赁时相同或合理地相当,包括保养合同、涂底漆、防锈及原厂或经销商安装的选件。如是厂家提供更换车,则由厂家负担销售税、牌照费、注册费并负责报销附带费用。.消费者接受更换车时应向厂家支付合理的使用补偿。
(b)厂家购回新机动车辆时,厂家向消费者的退款中应包括购车款、全部附加费以及附带费用,扣除合理的使用补偿。在租车的情况下购回新机动车辆时,厂家应将消费者按租约缴付的全部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支付、折抵款或首付款、保证金、全部间接费用与附带费用,扣除合理的使用补偿费。厂家应向出租人及记录在案的留置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支付以获得对该机动车辆的净权利,在出租人或留置持有人收到该付款及消费者付清所有的逾期支付费用后,即应免除消费者未来对出租人或留置持有人的任何义务。
(c)按以下方法计算合理的使用补偿:车辆由消费者使用而产生的行驶里程乘以购车价再除以12万(住房式机动车辆除以9万)。对于住房式机动车辆的合理的使用补偿,还要由委员会对计算的结果进行修正,增减额最大可达计算结果的三分之一。在委员会确定住房式机动车辆主要按移动式住房、办公室或商业面积标示、使用或供养的部分的磨损量显著大于或小于按消费者使用住房式机动车辆的里程预期的合理水平时,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总额进行调整。如果消费者是机动车辆第二或随后的购买人、承租人或受让人,“车辆行驶的英里数”应自消费者购买或承租之日起算。如果消费者是机动车辆第二或随后的购买人、承租人、受让人,同时消费者选择更换机动车辆,则“车辆行驶英里数”应按最初购买、承租或使用之日起算。
(2)除新机动车辆为1998年6月30以后获得的住房式机动车辆之外,应认为厂家、厂家代理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在保修期内为使新机动车辆符合产品保证条件已进行了合理次数的努力,如果∶
(a)同一严重的安全性故障已经进行了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诊断或修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在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而该严重的安全性故障仍存在。
(b)同一不符合已经进行了4次或4次以上的诊断或修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在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而该不符合仍存在。或
(c)车辆由于诊断或修理一个以上的不符合而停用的时间累积达30个日历日,其中至少有十五日在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为本小节的目的,厂家的书面保单有效期至少应为向消费者最初交车日期之后一年或行驶第一个一万二千英里,以先到者为准。
(3)
(a)如新机动车辆为1998年6月30以后获得的住房式机动车辆,应认为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厂家各自的代理或其各自的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在保修期内为使新机动车辆符合产品保证条件已进行了合理次数的努力,如果∶
(i)同一严重的安全性故障已经在适用的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的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进行了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诊断或修理,并且最后一次是按本小节(b)中提供的方式进行的修理,而该严重的安全性故障依然存在。
(ii)同一不符合已经进行了3次或3次以上的诊断或修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在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并且最后一次是按本小节(b)中提供的方式进行的修理,而该不符合仍存在。或
(iii)车辆因诊断或修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不符合而停用的累积天数达到60个日历日,其中包括了所有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的停工天数,并且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在收到消费者按本小节(c)中提供的方式通知后至少有一次对机动车辆的不符合进行协调与完成检查与修理的机会。为本小节的目的,各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的书面保单有效期至少必须为向消费者最初交车日期之后一年或行驶第一个一万二千英里,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b)如新机动车辆为住房式机动车辆,对严重的安全性故障进行一次修理或对同一不符合进行了三次修理后,消费者应向各厂家的公司或地区办事处寄交一份需要修理该不符合的书面通知,使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进行协调,对该不符合做最后一次修理。各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自收到通知后起算有15天时间答复与通知消费者承修厂的地点。如果机动车辆由于严重的安全性故障开起来不安全或与修理厂的距离超过了一百英里,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担负机动车辆往返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累计有30天时间修复车辆使其符合适用的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的书面保单,时间自消费者将车交给指定的修理厂起算。如果消费者以书面形式同意,这一时限可以延长。如果有一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未能答复消费者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修理,则该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没有资格对不符合问题进行最后的修理。
(c)如新机动车辆为住房式机动车辆,因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厂家各代理人或各新机动车辆经销商诊断或修理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造成车辆停用时间累计超过30天以上,其中包括了各厂家造成的停用天数,消费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各自公司或地区办事处,使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各厂家代理或其各新机动车辆经销商有机会进行协调,对机动车辆的不符合问题进行一次检查或修理。
各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自收到通知后起算有15天时间答复与通知消费者承修厂的地点。如果机动车辆由于严重的安全性故障开起来不安全或与修理厂的距离超过了一百英里,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担负机动车辆往返修理厂的运输费用。顾客将车送到指定的修理厂后,各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必须按以下任一要求完成检查与修理:
(i)在10日内或
(ii)在车辆因诊断或修理一个或一个以上不符合而停用的时间超过60天之前,两者以较长者为准。
如果消费者以书面形式同意,这一时限可以延长。如果有一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未能答复消费者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修理,则该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至少对一次机会没有资格称在收到顾客按本小节(3)(c)提供的通知后对不符合问题进行了检查与修理。
(4)厂家不得让新机动车辆经销商负责间接费用、附带花费、退还购车款或更换机动车辆厂家无依据本章向经销商起诉的理由。消费者无依据本章向经销商起诉的理由,但对本章加给经销商的任何责任的违背实质上就是对章节19.86 RCW的违背。消费者可以依据任何其它法律,包括章节46.70与46.71 RCW,对经销商进行权利与补救的追求。厂家与消费者不得依据本章向仲裁委员会起诉经销商当事人。
RCW 19.118.061 具有不符合问题的机动车辆或停用的机动车辆
纠正通知;转售或过户;颁发新牌照;向买主的揭示;介入出让人
(1)禁止厂家转卖任何已被确定或裁定具有严重安全性故障的机动车辆,除非严重安全性故障已经纠正并且厂家在第一次随后的转售中保证该故障已被纠正。
(2)在销售或转让厂家换回或购回的已确认或裁定有不符合问题或停用时间超过30个日历日(住房式机动车辆60个日历日)的机动车辆前,依据本章,厂家应该:
(a)收到机动车辆后即以带回执的邮件或亲收送达的方式通知首席检察官与牌照部门;
(b)按首席检察官指定的形式与方式将转售公告贴在车上。只有零售购买人在填制了本节(3)小节中要求的揭示表后方可除去转售公告;以及
(c)通知首席检察官与牌照部该机动车辆的不符合问题是否已纠正。
(3)在依据本章或其它州的类似法律业经最后裁定或确定而退回的机动车辆进行第一次随后转售,无论批发或零售,或过户时,对最后的确定或裁定事实上知道的厂家、厂家代理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在售前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向买方提交一份文件说明有关信息,以首席检察官规定的方式确认不符合问题,牌照部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该车是依据本章的规定退回的。
(4)收到厂家按本节第(2)小节发出的已经纠正不符合问题的通知并且应厂家的请求且付清所有费用之后,牌照部即应颁发新的车照并在其上注明此车为依据本章规定的退回车并且不符合问题已经纠正。在依据本节的(2)(c)小节进行机动车辆第一次随后转售,无论批发或零售,或过户时,厂家应在转售时保证不符合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对此在事实上知道的厂家、厂家代理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在售前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向买方提交一份文件说明有关不符合问题的信息并表明该问题已经以首席检察官规定的方式得到纠正。
(5)在购回或更换车辆之后,厂家按本节的规定收到车辆且还未通过转售或租赁进行第一次随后的零售转让时,任何按照本节的要求收到按本章要求与首席检察官规定的揭示、纠正与保证文件的介入出让人应向下一出让人、购买人或承租人提供随车文件以保证适当的与及时的通知与揭示。
依随后的出让人或第一个随后的零售购买人或承租人的选择,任何未能遵守本小节规定的介入出让人应:
(a)向任何随后的出让人或第一个随后的零售购买人赔偿因此类违背而造成的损坏;或
(b)以全价购回机动车辆,包括全部税费及包括在随后交易中的所发生的货物及劳务费用。
RCW 19.118.070补救措施
本章所提供的补救措施为累积的,可以附加到其它任何按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上。
RCW 19.118.080新机动车辆仲裁委员会
委员会程序;向高等法院起诉的条件
(1)除RCW 19.118.160规定的情况之外,首席检察官应与一个或多个私人实体缔结关系以实行仲裁程序,按本章规定调解消费者与厂家之间的争端,每个私人实体应为本章的目的组成一个新机动车辆仲裁委员会。该实体不应与任何厂家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有关系,应能提供机动车辆专家的服务以协助按照本章规定解决争端。实行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的私人实体或其官员或雇员及主持此类程序的仲裁员不得与机动车辆的制造、分销、销售或保修有直接关系。提供仲裁服务的实体的报酬应由新机动车辆仲裁账户上列支。
(2)首席检察官应采纳一定的规则,保证委员会仲裁行为的一致性,不管是由私人实体还是由首席检察官依据RCW 19.118.160实施的仲裁,规则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a)对于所有仲裁程序,当事人均有权出示口头与书面证据、出示与争端有关的证人与证据、盘问证人及由辩护律师代表出场。
(b)经销商、厂家或其它人应出示当事人要求的与争端有合理关系的记录与文件。如果经销商、厂家或其他人拒绝服从这一要求,当事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要求,让首席检察官代表委员会发出传票。
只应为出示委员会认定与争端有合理关系的记录与文件发出传票,包括但不限于RCW 19.118.031(4)或(5)中描述的文件。
如果当事人不服从传唤,仲裁员可在仲裁开庭时实施以下任何制裁∶
(i)按要求传唤方的主张,为了听证的目的认定传唤本题的事项或其它指明的事实成立。
(ii)拒绝违令方支持或反对指定的要求或辩护,或禁止该方将指定材料引入凭据;
(iii)取消要求或辩护或其中的一部分,或
(iv)提出对违令方不利的缺席判定。
如有一中间方拒绝传唤,仲裁员发现该方不到庭将导致证据不足,无法对争端提出裁定,则高等法院的首席检察官应强制执行这样的传唤,仲裁员应继续仲裁听证,直到该中间方服从传唤或传唤撤消为止。
(c)当事人可以从经销商雇员与代理人、厂家或对方或其他潜在证人获得供词,并将此供词递交供委员会考虑。
(d)委员会仲裁程序的记录应该公诸于众。仲裁听证应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
(e)如委员会仲裁程序由一个或多个私人实体实施,则可指定一个仲裁员主持这样的程序。
(3)消费者在向高等法院起诉前应先用尽新机动车辆仲裁委员会的补救方法或按RCW 19.118.150的非正式争论调解程序。
(4)首席检察官应保存向新机动车辆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各争端的记录,包括新机动车辆按年份、车牌与车型的索引。
(5)首席检察官对所有交由新机动车辆仲裁委员会裁定的争端应编制年度汇总统计以及各厂家的年度统计,这些统计报表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量和百分比:
(a)更换机动车辆的请求;
(b)退还购车款的请求;
(c)在庭审前调解中获得的更换机动车辆;
(d)在庭审前调解中获得的购车款偿还;
(e)仲裁判给的更换机动车辆;
(f)仲裁判给的购车款偿还;
(g)对委员会的判定既不在40个日历日内服从也不在30个日历日内上诉;
(h)按消费者或厂家分类的被上诉的委员会裁定;
(i)法院判定的性质及谁为胜诉一方;
(j)法院认定无充足理由的上诉;
(k)法院认定完全是为了捣乱提出的上诉统计汇编应为公开的信息。
(6)首席检察官应采取一定规则使本章规定得到实施。此类规则应包括统一的标准,委员会应按照这样的标准依本章的规定做出判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以下内容的规则∶
(a)委员会如断定消费者的新机动车辆有缺陷、严重安全性故障或对该车的使用、价值或安全性构成实质损害的故障情况,则应发现有不符合的问题存在。
(b)委员会应发现已经对不符合的问题进行了合理次数的修理,如果:
(i)同一严重安全性故障已经进行了2次或2次以上的诊断或修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在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而该严重安全性故障仍存在。
(ii)同一不符合已经进行了4次或4次以上的诊断或修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在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而该不符合仍存在;或
(iii)车辆由于诊断或修理一个以上的不符合而停用的时间累积达30个日历日,其中至少有十五日在适用的厂家书面保单的有效期内。为本小节的目的,厂家的书面保单有效期至少应为向消费者最初交车日期之后一年或行驶第一个一万二千英里,以先到者为准。
(c)如果发现厂家、厂家代理或新机动车辆经销商未能在合理的次数内纠正不符合问题并且厂家不能在消费者提出书面要求的40天内购回该车辆或以一辆与所换机动车辆相同的或合理等同的车辆更换,则委员会应发现厂家未能遵从RCW 19.118.041条款。
(7)首席检察官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程序与依据本章规定的补救方法的信息。
RCW 19.118.090仲裁申请
具备资格;拒绝;厂家的回应;补救方法;辩护;接受或上诉
(1)消费者可以向首席检察官递交仲裁申请来请求进行依据本章的仲裁。首席检察官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10日内对仲裁申请的原因做出合理的判定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消费者权利与依据本章的补救方法的必要信息。首席检察官应将争端分派给某一委员会,除非从消费者递交的材料可以明显看出该争端不适于仲裁,在这种情况下,首席检察官可以拒绝指定争端的仲裁并应向消费者解释所需要的程序。
(2)如果消费者是在新机动车辆零售最初交付日期的三十个月内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且委员会认为消费者的争端适于仲裁,则厂家应服从仲裁。如是住房式机动车辆,三十个月的时限可以延长,增加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为完成按RCW 19.118.041(3)(b)中规定的在指定修理厂中进行最后的修理所用的时间。
(3)新机动车辆仲裁委员会对于其认定为无意义的、欺诈的、恶意的、定案的或超过其权限的争端可以拒绝仲裁。任何由于证据不足被委员会认为不适于仲裁的争端,在提交其它有关争端的信息或文件后按本章的规定被认为有补救资格后,委员会可予以重新考虑。经二次审查后,如证据仍明显不足,达不到依本章规定予以补救的资格,则委员会可以拒绝对争端进行仲裁。被委员会拒绝的争端可以交由首席检察官审查也可以按RCW 19.118.100条款提出上诉。
拒绝仲裁争端的决定应通过带回执的邮件寄给消费者与厂家,其中应包含有简要的说明,解释一下理由。
(4)对消费者的仲裁申请厂家应给予书面答复。厂家收到委员会接受对争端进行仲裁的通知的10个日历日内应向消费者做出答复。厂家答复中应包括所有的问题和与消费者仲裁申请中认定的不符合问题有关的准备在仲裁听证会上提出的积极答辩。
(5)仲裁委员会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而且已进行了合理次数的努力来纠正该不符合,应依RCW 19.118.041条款提供补救方法。在厂家由辩护律师直接代表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提供消费者发生的合理费用与代理人费用。
(a)与消费者打交道,回应依RCW 19.118.041条款购回或换车的申请;
(b)在调解的谈判中;
(c)准备厂家的声明;或
(d)在仲裁委员会听证会上或委员会其他的程序中。
如仲裁涉及住房式机动车辆,委员会可在住房式机动车辆厂家间分摊责任。
(6)依据本章以下属于对任何索赔要求的积极辩护:
(a)指证的不符合并未对新机动车辆的使用、价值或安全性构成实质性损害;或
(b)指证的不符合是对新机动车辆滥用、忽视或擅自修改或变更的结果。
(7)委员会从收到消费者仲裁申请到举行争端听证会有45个日历日的时间。如果委员会认定需要补充信息,则可在第一次听证会的10个日历日内的某个时间继续仲裁程序。(7)委员会自收到消费者仲裁申请后的60个日历日内应对争端做出裁定。
委员会的决定应通过带回执的邮件或专递送达消费者与厂家,其中应包含新机动车辆是否满足本章提出的标准的书面认定。
(8)消费者可以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也可以依据RCW 19.118.100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消费者接受后,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即为最终裁定。消费者收到裁定后应在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寄送接受或拒绝裁定的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将消费者接受裁定通知书的副本通过带回执的邮件、要求回执邮件或专递邮件寄送给厂家。消费者在收到裁定的 60个日历日内未答复仲裁委员会应被视为是消费者对裁定的拒绝。消费者自拒绝裁定之日到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可有120个日历日的时间。提出上诉时,消费者应通过带回执的邮件或专递邮件向首席检察官寄送一份此种上诉状的一致的副本。
(9)厂家收到消费者的接受通知后,有40个日历日的时间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或30个日历日的时间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提出上诉时,厂家应通过带回执的邮件或专递邮件向首席检察官寄送一份此种上诉状的一致的副本。如果首席检察官在40个日历日后未收到上诉状,首席检察官应与消费者联系确认是否已接受裁定。
RCW 19.118.095仲裁裁定
服从;履行;争端;故障;罚金;费用;代理人费
(1)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依本章规定表示服从后必须按消费者与厂家的共同协定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加以履行。
(a)消费者应准备将车交给厂家,车上不得有任何适用保修的不符合、故障或问题以外的损坏,也不得有为一般的合理目的使用车辆时及按消费者使用里程合理预期之外的损坏。车辆如因火灾、盗窃、破坏行为或碰撞造成损坏,对其修理的保险索赔或结算必须转给厂家,或者由消费者选择,完成修理后再将车归还给厂家。消费者不得将最初购买或租赁时车上含有的、或购回或更换裁决中包含的任何设备或选件拆掉。在拆除原购买或租赁时未包括的任何设备时,消费者应合理地谨慎,避免对车辆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但不要求将车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b)厂家在履行仲裁委员会购回的裁定时,应向消费者与出租人与/或留置持有人付清全部货款,或向出租人与/或留置持有人提供消费者以前付款的证明。厂家在履行仲裁委员会更换的裁定时,应在提供更换车辆的同时偿还附带费用。
(c)在履行裁定前,当事人可向委员会申请解决关于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的争端,包括但不限于履行的时间与地点,车辆归还时的状态,澄清或重算裁决的偿还金额或确定所提供的车辆是否合理相当于要换的车辆。在解决履行裁定的争端时,委员会不得复查、改变或者变更裁定的结论或将履行的时间延长到超出委员会解决争端需要的地步。
(d)在回应厂家无条件地履行裁定的提议时,如消费者未能在60个日历日内将车归还,将被视为消费者对仲裁裁定的拒绝,本小节或本节第(2)小节所述情况除外。
(2)如果在40个日历日过去时,既未出现对委员会裁定的履行也没有上诉,首席检察官可以处以每天最高一千美元的罚金直至得到履行或罚金自然增加到最高十万美元为止,除非厂家可以提供真确与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任何延迟或不履行是由于其不可控制的原因或由消费者签署的书面声明证明这种延迟或不履行是消费者可以接受的。如果厂家未能提供凭据或支付罚金,首席检察官可以对厂家未支付罚金提出控告,罚金额将自然增加直到委员会裁定得到履行或罚金达到十万美元为止。如果首席检察官在关于按本小节处以罚金的强制行动成功,首席检察官有权获得合理的费用与代理人费。罚金与追回的费用应归入新机动车辆仲裁账户。
RCW 19.118.100 重审
提交保证金;回收款
(1)消费者或厂家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对仲裁的裁定进行重审,包括拒绝。
(2)如果厂家上诉,法院可以要求厂家为因审查所用时间给消费者造成的财务损失提交保证金。
(3)如果消费者胜诉,回收款中应包括裁决的货币值、代理人费与在高等法院中应诉发生的费用,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决为消费者更换或购回车辆而厂家不履行,在厂家收到消费者接受委员会裁定的通知的40个日历日后不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使用与更换机动车辆类似的代替品,在此期间的每一天都处以二十五美元的赔偿金。如果法院确定当事人上诉无充足的理由或上诉的目的只是为了骚扰,则法院可以将裁决的赔偿总额增加到原金额的三倍或至少二倍。
RCW 19.118.110 仲裁费
新机动车辆仲裁账户;首席检察官报告书
新机动车辆经销商或车辆出租人在执行零售或租赁协议时应向消费者收取3美元的仲裁费。在申请牌照时应将收取的仲裁费转交给牌照部存入在国库中开设的新机动车辆仲裁账户。该账户中的钱在划拨后将用于本章的目的。在1995 - 97双财年,立法机关可以从该账户上移转资金,以按本章的目的必要为限。
在各财年年终时,首席检察官应编制一份报告,列出全年发生的收入与按本章规定实施仲裁时发生的费用。
RCW 19.118.120 消费者保护法的应用
违背本章规定将构成依据章节19.86 RCW影响公众利益的不公平的或欺诈的贸易做法。该章所提供的所有公与私的补救方法均可用于强制执行本章。
RCW 19.118.130 弃权,限制,拒绝;无效
消费者为购买放弃、限制或拒绝RCW 19.118.021到19.118.140中规定的权利的新机动车辆所签订的任何协议因有背于社会准则而均属无效。该权利应续延给此类新机动车辆随后的受让人。
RCW 19.118.140 不排除其他权利与补救方法
本章不限制消费者依据其它法律追求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
RCW 19.118.150 非正式解决争端调解程序
如果厂家已制定了非正式的解决争端调解程序,该程序在实质上符合联邦法规703部第16篇中业经修订的适用法律,则消费者可以选择先通过非正式调解程序解决争端。
RCW 19.118.170车辆的既往史
向车主提供
尽管有RCW 46.12.380条款的规定,在注册车主要求并收到其调查并追索依据本章的权利的声明后,牌照部应向注册车主提供有关车辆产权史的全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