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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州柠檬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3-08-30 15: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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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克萨斯州法律
3.08i节, 6.07节, 7.01节, 107.1 - 107.12节
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
保证履行义务

3.08 ( i) 一般保证投诉
机动车辆车主或车主的指定代理人可以就属于制造商、改装厂或分销商适用于该车辆的保证协议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缺陷提出投诉。任何此类投诉均须以书面形式向适用的经销商、制造商、改装厂或分销商提出并必须具体说明属于保证范围内的车辆缺陷。车主还可以通过向委员会寄送投诉的副本请求委员会管辖。依据本小节规定提出的投诉如不在车主与经销商、制造商、改装厂或分销商之间私下解决,均可安排听证。

6.07 保证履行义务
(a)除本法案提供的其它权力与义务外,委员会应促成制造商、改装商与分销商履行本节规定的义务。为了本节的目的,“车主”指零售购买人、出租人、除附属承租人以外的承租人、或由州公路与公共交通署颁发的机动车辆产权证书或任何其它州经正式授权的机构颁发的相当文件上如此称呼者,或此类机动车辆在制造商或分销商适用的明示保证期内合法转让给的任何人以及由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明示保证条款授权执行其中义务的任何其他人。
(b)如果新机动车辆不符合所有适用的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的明示保证,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应实施必要的修理,使车辆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尽管该修理是在保证有效期之后实施的,如果:
(1)车主或车主指定代理人是在明示保证期内向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或其代理人或其特约经销商报告的该不符合;或
(2)依据本节的(d)小节设立的有关该车的规范的假定。本节对依据有效期超过本节规定的新机动车辆保证向车主提供的补救方法不做任何限制。
(c)如果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对造成严重的安全性危险或对该机动车辆的使用或市场价值有实质性损害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情况进行合理次数的修理或纠正后不能使该机动车辆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应
(1)用相当的机动车辆更换该机动车辆;或
(2)接受车主退车并向车主退还扣除车辆使用的合理补偿后的全额购车价款及其它任何应付给车主的津贴或退款。在本节,“市场价值的损害”意指由车辆的特定缺陷造成的在市场价值上的实质性损失。除更换该车辆或退回原购买价款外,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应向车主偿付由于该不符合或缺陷导致机动车辆不能使用引起的合理的附带成本。根据促进公众利益的需要,委员会按例应明确规定应于退还的附带费用,具体说明确定符合条件的费用所必需的其它要求,并设定应予偿还的按费用分类的最高限额或各种费用总计的最高限额。如有应退款,应按其利益需要退给车主与留置持有人。对用车的合理补贴应为其车辆因修理不能使用时直接由用车而发生的费用数额。执行主任不得向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发布退款或换车的命令,除非此前已由车主或代表车主向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寄送了指证不符合或缺陷的通知并给了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纠正所指证的缺陷或不符合的机会。依据本节在执行主任前进行听证时,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可以辩解并向下面提供的补救方法证明是积极的辩护:
(1)不符合是对新机动车辆滥用、忽视或擅自修改或变更的结果;或
(2)指证的不符合并未对新机动车辆的使用、价值或市场价值构成实质性损害。在本节、“严重安全性危险”意思指危及生命的故障或不符合,这种故障或不符合妨碍了个人为一般用途或合理的目的控制或操纵新机动车辆的能力或造成了起火或爆炸的真实危险。
(d)有规范的假定认为已进行了合理次数的修理使机动车辆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如果
(1)同一不符合已经由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其代理人或其特约经销商修理了4次或4次以上,其中两次进行的时间是在向车主最初交车日之后12个月内或12,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另两次进行的时间是在第二次修理的日期之后的12个月内或12,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但此不符合仍存在。
(2)同一不符合造成了严重的安全性危险并使车辆经受了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或指定的代理人或特约经销商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修理,至少一次修理是在12个月或12,000英里内进行的,二者以先到者为准,至少另一次是在第一次修理后的12个月或12,000英里内进行的,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但该不符合仍存在;或
(3)在24个月或24,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车辆因修理而不能使用的时间累积达30天或30天以上,并且至少有两次修理是在向车主最初交车日之后第一个12个月或12,000英里内进行的,而对车辆的使用或市场价值构成实质性损害的不符合仍存在。如因战争、入侵、罢工或火灾、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向车主提供修理服务,最初的12个月或12,000英里期限、随后的12个月或12,000英里期限及30天期限应予顺延。在车辆由特约经销商修理期间,厂家或经销商借给车主一辆可比的机动车辆时,在本小节规定的30天内是收费的。
(e)
(1)委员会应采取一定规则强制实施与履行本节的规定。
(2)执行主任应按照委员会采取的规则,为强制执行与履行本节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发布最后命令。由执行主任依据本节发出的命令被认为是委员会的最后命令。
(3)除本小节的第(6)条外,车主依据机动车辆对适用的明示保证的指证不符合寻求退款或换车时只有先用尽这里提供的行政补救方法后方可引用本节的规定。
(4)当事人依据贸易与商务法典第2章或第17章修正件起诉卖主时不能引用本节的规定。
(5)在已用尽本节提供的所有行政补救方法后,车主依据贸易与商务法典第17章对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起诉时,可以引用本节除本小节第(6)条外的规定。
(6)如果依据本节提出投诉后,在提出投诉之日以后的第150天终止前,听证检查官没有提出裁定建议也没有建议执行主任发布最后命令,执行主任应以带回执的邮件向原告与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寄送书面通知,告知150天限期已终结,原告有权提出民事诉讼。如果原告申请延迟或原告造成延迟,委员会应延长150天的限期。
(7)在收到有权提出民事诉讼的通知之后,原告可以向该投诉中被投诉的一个或多个人提出民事诉讼。
(8)委员会未能发出原告有权提出民事诉讼的通知并不影响原告依据本法的起诉权。
(9)依据本节任何受执行主任最后命令的影响出庭的当事人均有权依据实据法则在德克萨斯州特拉维县地方法院要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该司法审查服从管理程序与德克萨斯州登记法令(
(f)本节对车主依任何其他法律获得的权力或补救方法不做限制。
(g)在依据本节的听证会上,执行主任应对退款或换车费用的支付责任下达命令,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不得促使特约经销商直接或间接支付未经执行主任明确命令的金额。如果执行主任因车辆满足本节提出的标准而命令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退款或换车,执行主任可以命令特约经销商只就其加装到车上的项目或选件对车主、留置持有人、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进行偿付,但以一个或多个此类项目或选件构成缺陷的原因并成为执行主任退款或换车命令的基础为限。在涉及车辆租赁的情况中,执行主任可以终止租赁并在车辆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分摊用车补贴及其他补贴或退款。
(h)在(1)明示保证期终止或(2)机动车辆最初交付之日后的24个月或24,000英里后,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其后的六个月内,应该依据本节开始程序。
(i)排斥或更改本节提供的补救方法的契约条款有背社会准则应予禁止并视为无效,除非这种排斥或更改是就车主与制造商、改装商或分销商之间的调解协议而进行的。
(j)
(1)已受命购回或更换车辆的制造商、经销商或改装商应通过其特约经销商发布一个通告,说明厂家、经销商或改装商依据本节对车辆进行购回或更换。车辆在进行第一次零售购买时应附有该通告。制造商、经销商或改装商必须按工厂规范纠正购回或更换的原因并对该车颁发新的12个月、12000英里保证。通告中须包括有委员会的免费电话号码,使购回或更换车辆的购买人能获得有关故障情况或缺陷的信息,这些故障情况或缺陷构成了购回或更换车辆命令的基础。(1)委员会应采取一定规则强制实施与履行本条款的规定。
(2)委员会应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供有要求的人们了解有关构成执行主任购回或换车命令基础的缺陷或故障情况的信息。委员会应有一种有效的方法向提出要求的人提供信息。
(k)对于依据本节命令购回或更换的机动车辆,委员会应出版一个年度报告。报告中必须按品牌与车型列出车辆的数目,并包括有造成购回或更换的故障情况或缺陷的简要说明。委员会应将该报告公诸于众。委员会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以收回报告的制作成本。
(l)委员会依据本节归档的信息不属于政府档案,在由委员会的命令最后解决投诉之前不须按政府法典第552章的公开档案法加以公开。

7.01 司法审查;上诉
(a)依据本节任何受委员会最后命令、法则、裁定或其他最终决定的影响出庭的当事人均有权依据实据法则在德克萨斯州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或地区上诉法院对委员会的这种最终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该司法审查服从管理程序与德克萨斯州登记法令(弗农的德克萨斯州民法第6252 - 13a条款),两法案相抵触者除外。对于在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提出的上诉,如在审判前的任何时间接到由任何当事人提出的从此类地方法院撤移的通知,应可将上诉转移到上诉法院审理。在上诉法院提出或转移到上诉法院的上诉应与在特拉维县地方法院一样按管理程序与德克萨斯州登记法起动处理,并且在归档后服从德克萨斯州上诉受理程序的规则。
(b)德克萨斯州运输部机动车辆委员会或德克萨斯州运输部机动车辆部主任依据本守或其它法律酌情提出的最后裁定、规定、命令或决定是对于依据本法得出的料的最终裁定,仅服从于本法提供的司法审查的复审。司法审查的申请必须在委员会或主任提出最终与可上诉的裁定、规定、命令或决定之日的30天内提出。
(c)传票必须送至执行主任。传票还必须送达委员会前记录在案的所有其它当事人。如是在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上诉法院应促成传票发出。
(d)对于需要按管理程序与德克萨斯州登记法(Version的德克萨斯州民法6252 - 13a款)19节(d)(3)条规定在委员会档案以外取证的上诉或应在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提出的或已在上诉法院起动的上诉,均应服从上诉法院发回特拉维县地方法院重审的指示。
(e)上诉人应以合理的努力进行上诉。如果上诉人在申请上诉后的6个月之内没有实行上诉,则法院将认为上诉已放弃。法院在首席检察官或其它当事人提出驳回上诉的请求时应驱回此类上诉,除非上诉人在收到到期的通知后能说明延迟实行上诉的充足理由。
(f)上诉不应该影响最终代理令的强制执行,除非按民事惯例与补救方法规约65.001节以下的规定以及按优先税收管辖权这种强制执行让人愉悦。

107.1目的
这几节的目的是贯彻立法机构在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3.06与6.07(e)中说明的意图,通过制定规则为执行与履行德克萨斯州柠檬法与一般担保协议中包括的消费者投诉提供一个简单与公正的程序,包括投诉处理程序、听证的实施与对依据本法规寻求法律补救方法的新机动车辆车主提出的投诉的处置。
107.2 投诉的归档
(a)依据柠檬法寻求法律救助的投诉必须以书面提出并在委员会设在奥斯汀的办公室备案。投诉可采取信的形式或任何其它书写格式也可用委员会提供的投诉表的形式提交。
(b)投诉应陈诉充分的事实使委员会与被投诉方能够了解投诉的性质和构成申请柠檬法救助基础的具体问题或情况。
(c)投诉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车主的姓名、地址与电话号码;
(2)车辆的牌子、型号、年型与厂家的车辆识别号码等识别信息;
(3)保证范围的类型;
(4)车辆购自或租自的经销商或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包括当前出租人(如有)的姓名与地址;
(5)向原车主的交车日期;如是演示车,车辆投入演示服务的日期;
(6)车辆购买或租赁时的里程,车辆首次报告有问题时的里程,最先收到问题报告的经销商或制造商或经销商的代理人,以及车辆当前里程;
(7)确认现有问题并简短说明问题与车辆修理的历史,包括每次修理时的日期与里程,尽可能附以修理单的副本。
(8)向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交投诉的书面通知的日期,如厂家已对车辆进行了检查,检查的日期与结果;
(9)投诉人认为与投诉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d)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向索求信息或帮助的任何人提供投诉表格与有关投诉程序的信息。
(e)与投诉一道应以支票或可付汇票向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汇寄75美元的柠檬法投诉申请费。申请费是不可归还的,但在柠檬法的案子中胜诉的投诉人有权要求偿还申请费的金额。未能与投诉随寄申请费将导致不能按本篇107.6 ( 11)(有关听证会)中规定的150天内如期开始审理。
107.3 对投诉的评审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有投诉进行评审,确定其是否满足柠檬法的要求。
(1)如果无法确定投诉是否满足柠檬法的要求,应与投诉人联系让其提供补充信息。
(2)如果审查结果确认投诉没有满足柠檬法的要求,应将这一结果通知投诉人。
(3)如果确认投诉符合柠檬法的要求,应按本篇107.4 - 107.9中的以下程序(有关通知制造商与经销商;调解与解决;听证会;政府特派调查员报告;裁定及服从)对投诉加以处理。
(4)为了6.07 ( h)的目的,程序的开始意即向委员会提起投诉申请,申请日以委员会收到日期为准。
107.4 通知制造商与经销商
收到请求依据柠檬法救助的投诉后,将向被投诉的相应制造商或经销商寄送附有投诉副本的通知并要求对投诉做出答复。还将向与投诉有关的销售经销商和其它经销商送交投诉与要求答复的通知。
107.5 调解;解决
如果从对投诉的评审与厂家、分销商或经销商的答复看出有不必经过听证会解决投诉的可能,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同各当事人联系,以当事各方都满意的方式,努力促成投诉的解决。
107.6 听证会
对于满足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3.08(i)与6.07的司法权要求的投诉将安排进行听证,并以带回执的邮件将听证会日期、时间与地点的通知送达各当事方。
(1)在委员会人力与资金能够提供的条件下,听证会应尽可能在投诉人居住的城市内或在对投诉人比较方便的地点举办。
(2)在保证提前10天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通知各当事人的前提下,将听证会安排在尽可能早的时间举行。还将向确定为要求派代表出席听证的经销商提供听证通知书。
(3)听证会由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特派调查员或委员会执行主任指定的独立的政府特派调查员主持实施。
(4)听证会本质上是非正式的,柠檬法的本意是提供一个程序与论坛,并不要求有代理人服务,也不涉及适用于县或地方法院审判的严格的法律程式。
(5)虽然柠檬法投诉听证会并不一定要代理人出场,但当事人有权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听证会。任何要请代理人代表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须至少在举行听证会的5天前通知委员会与其它当事人,如未做到这一点,其它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听证会延期。
(6)当事人有权完全介绍其案情,包括证人的证词;修理单、保证文件、车辆销售合同等证明文件。
(7)各当事人将在听证官控制的限度内受到对方的质询。
(8)将要求投诉人将问题车带到听证会上进行检查与试验驾驶,除非听证官表明了不要求投诉人将车送到听证会上的充足的理由下达了不要求带车出席的命令。
(9)委员会可以在听证前请一位独立专家对问题车进行检查,该专家的意见将有助于听证官与委员会作出决定。进行此类检查前应通知所有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均有资格在检查时到场,检查的结果或生成的报告应在听证前提供给所有当事人。这种检查专家将出席听证会演示其车辆检查报告并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10)所有听证会均将由听证官录音。任何当事人如有要求并支付录音带费用后可以获得录音带副本。
(11)所有听证会将快捷地进行。但如果委员会听证官没有在收到投诉与存档费的150天内提出裁定的建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应以带回执的邮件通知当事人,告知投诉人有权在州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求柠檬法赋以其的权力。如果听证程序的延迟是投诉人造成的,应投诉人的要求可以延长150天的限期。通知中将告知投诉人他有权通过委员会继续其柠檬法投诉,如果他做如此选择的话。
107.7 有争议的案例:裁定与最后命令
为加快柠檬法案例的裁定,执行主任有权向听证官授与最后裁定权。对听证官的裁定与最后命令的评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官应尽快制定书面裁决与最后命令,时间不能晚于听证会结束后60天。裁定与命令将包括听证官对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结论。
(2)裁定与最后命令应该以带回执的邮件发送至全部记录在案的当事人。
(3)如果在申请复审的限期结束时没有及时提出复审申请,则裁定与命令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4)不同意裁定与最后命令的当事人可以在最后命令邮寄日期的2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中须包括当事人认定构成复审申请基础的全部特殊理由、例外或根据。如适用,申请中应举出当事人反对的具体的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结论或裁定的任何其它部分。在最后命令邮寄日期的30天内机构必须对复审申请的答复备案。
(5)复审申请可以递向执行主任也可以递向作为机构的委员会,由进行申请的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的复审申请中没有包括请委员会成员进行复审的特殊请求,则视作要求由执行主任进行复审。
(6)执行主任或委员会必须在邮寄最后命令45天内酌情对申请采取行动或依法驳回。执行主任或委员会可以酌情以书面命令延长复审申请存档、答复与采取行动的期限,时间不超出最后命令邮寄日期后的90天。延期后,在延期的书面命令指定的日期或无指定日期时在邮寄最后命令90天后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
(7)如果执行主任或委员会批准复审申请,则将以第一类邮件通知当事人。执行主任复审将尽快安排。委员会复审将安排在尽可能早的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复审后,执行主任或委员会应就支持裁定所需的附加的对事实的认定或法律结论发布一个最后命令。执行主任或委员会也可以发布命令准许复审申请中要求的法律救助或答复没有复审的必要。如果否绝了复审申请与法律救助申请,将发布相应的命令。
(8)在一个有争议的案例中已用尽全部行政的补救方法后仍不满于可以上诉的最终判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依据实据法则进行司法审查。应在机构发布最终与可上诉的裁定或命令后的30天内向特拉维县地方法院提出上诉。必须向机构与记录在案的其他当事人送交一份上诉状的副本。机构在收到上诉状后,在允许的做出答复的时限内应将仲裁程序全部档案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移送到复审法院。如果法院命令向机构出示新证据,机构可以依据新证据修改其对事实的认定与裁定或命令,并向法院移送附加档案。
107.8 裁定
在适用的的情况下,委员会的任何裁定与听证官的推荐裁定将使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6.07(d)款中提供的假定生效。
(1)如果发现制造商、经销商或改装商经过合理次数的修理不能修复或纠正投诉人车辆对车辆的使用、市场价值或安全性构成实质损害的缺陷,使车辆符合适用的明示保证,并且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6.07(c)中提供的积极的辩护不适用,委员会应命令制造商、经销商或改装商用一辆相当的车辆进行更换或接受车主的退车并将车辆的全部价款扣除车主对车辆使用的合理补偿后退给车主。
(A)如果投诉涉及的是车辆中会造成严重安全性危险的缺陷或情况,车主是在交车后的12个月或12,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报告了缺陷并至少给了一次修理缺陷的机会,并且在第一次修理后的12个月或12,000英里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至少又给了一次修理的机会,可以认为车主已经允许制造商、经销商或改装商进行了合理次数的修理,
(B)“严重安全性危险”意思指危及生命的缺陷或情况,这种缺陷或情况妨碍了个人为一般用途或合理的目的控制或操纵新机动车辆的能力或造成了起火或爆炸的真实危险。
(2)在支持投诉人的裁定中,委员会应尽可能接纳投诉人关于更换或购回车辆的请求。
(3)在命令退还购车价款时,购车价款应为购车全款,包括营业税与契据费、注册费与文件费,但不包括利息或财务费或保险费。对车主的判给应包括由车主或代表车主支付的柠檬法投诉申请费的补偿。如有应退款,应按其利益需要退给车主与留置持有人。
(4)除有明确的与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车辆的预期使用寿命大于或小于100,000英里,对车主使用车辆的合理补贴应为加上以下款项后得出的数额:
(A)本节( 3)中定义的车辆购车价款乘以100,000分之车辆自交付车主到第一次报告构成购回令基础的缺陷或故障情况时行驶的英里里程数;与
(B)购车价款乘以100,000分之车辆自交付车主到第一次报告构成购回令基础的缺陷或故障情况时行驶的英里里程数所得乘积的50%本项所包括的时间段内行驶的英里数应从第一次报告构成购回令基础的缺陷或故障情况时到TMVC听证会举办日为止确定。
(5)除了由更可信的证据支持、涉及非通常的可减轻的情况的案例外,如命令退还租赁车辆的购车价款,购车价款应按如下分配,分别支付给承租人与出租人。
(A)承租人应收到以下的总和:
(i)先前按租约的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车款;和
(ii)先前向出租人支付的与签订租约有关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成本的折减、预付定金、折价物或类似费用,加上销售税、牌照和注册费及其他适用的文件费。
(A)出租人应收到以下之和:
(i)出租人为该车辆支付的实际价款,包括出租人曾支付的有销售契约、银行即期汇票、税务员收据或类似票据凭证的税金、契据费、牌照费和文件费;加上
(ii)购车价款的5.0%加上出租人为担保租赁或租赁的利益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果有的话。
(iii)但条件是反映承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的贷款要按照本小节(i)与(ii)条款中的规定从要求厂家向出租人支付的实际购车价款中扣除。
(C)如委员会命令制造商退回租赁车辆交易的原购买价款,在支付本段( A)与( B)小节中说明的款项时应向厂家返还具有净权力的车辆。出租人应将车辆过户给厂家,为了实现承租人依据本法则的权利这样是必要的。此外应终止租约,不向承租人收取任何罚金。
(D)退款应按其利益需要退给承租人、出租人与留置持有人。依本段(A)小节给承租人的退款中应扣除承租人使用车辆的合理补贴。合理的用车补贴应该根据本节(4)段中的公式计算,用本段(B)(i)小节中的数额作为适用的购车价款。
(6)在任何支持投诉人的裁决中,执行主任可以要求有关的经销商就其加装到车上的项目或选件费用对投诉人、制造商、经销商或改装商进行偿付,但以一个或多个此类项目或选件构成缺陷的原因并成为执行主任退款或换车命令的基础为限。本段绝不可解释为要求制造商、经销商或改装商为完全因经销商附装项目或选件造成的缺陷或故障情况购回车辆。
(7)如果委员会发现投诉人的车辆没有更换或购回的资格,则委员会应下达一项命令在依柠檬法的法律救助范围内驳回投诉。不过委员会可以在任何程序中的适当场合下达命令,要求进行修理工作或采取其它措施使车辆符合厂家、经销商或改装厂的保证责任。
(8)如果车辆受到实质性损坏或自向车主的交车日到购回日车况恶化超过了自然损耗的程度而双方对于此类损坏或状况的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请求委员会重新考虑最后命令中所含的回购价格。
(9)在举行听证会的各案例中,委员会将发布一道书面命令,并向所有当事人寄送一份命令书。
107.9 额外开支
(a)在命令退回购车价款时,对于车辆因构成投诉基础的缺陷或不符合造成投诉人不能使用而发生的某些额外开支应给予补偿,此项费用必须是可通过收据或类似的书面文件证实的。可补偿的额外开支包括∶
(1)替代交通的合理费用;
(2)拖车费;
(3)与向厂家、分销商、改装厂或经销商联系关于车辆的事宜直接相关的电话费或邮费;与
(4)在出城的旅行中因车辆故障而造成的合理的食宿费。
(b)只能向投诉人赔偿合理的额外开支。额外开支补偿将包括在要求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向胜诉的投诉人支付的最终回购价款内,如是换车的情况,将在换车时向投诉人提供。
107.10 履行
委员会将监督委员会命令的履行。
(1)投诉人不受委员会裁定与命令的约束,可以接受或拒绝裁定。
(2)如果投诉人不接受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将认为委员会仲裁程序结束,投诉定案。
(3)如果投诉人接受委员会裁定,则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与经销商应尽经销商的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履行委员会的裁定与命令。
(4)如果按照委员会命令要更换或购回投诉人的车辆,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应通过其代表经销商以附件1的格式或用委员会批准的格式发布一个通告,该通告应随车通过委员会命令后的第一次零售购买。此外,制造商、分销商或改装商必须修理造成车辆购回的缺陷或故障情况,并最低限度以委员会批准的格式颁发一个基本保单(12个月/ 12,000英里,以先到者为准),该保单将提供给委员会命令后车辆的第一个零售购买人。
(5)制造商、分销商、改装商或经销商如未在命令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委员会的裁定与命令将使制造商、分销商、改装商或经销商受到委员会的正式起诉与民事处罚评定或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对未履行委员会命令规定的其他制裁。
107.11 向委员会报告
执行主任应向委员会通报柠檬法的管理与执行情况。他应向委员会提供月报,其中包括:收到的投诉数,正式与非正式解决的投诉数,按照书面命令购回的车辆数及委员会要求的其它信息。
107.12 依据一般保证的有争议案例
规定∶裁定与最后命令
为加快解决按德克萨斯州机动车辆委员会法规3.08(i)条款提出的一般保证投诉,执行主任有权为强制执行与履行本节规定举行听证会与发布最后命令。由执行主任依据本节发出的命令被认为是委员会的最后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