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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次数累计如何计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2-14 14:44:42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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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101日实施以来,为消费者及汽车经营者解决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一直以来是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起来关注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提供的部分三包案例及分析,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消费者购买一辆SUV,仍在三包期内。使用过程中消费者觉得空调出风异味大,故多次去经销商处进行处理。第一次清洗了空调滤芯,一个月后清洗空调管道,又过一个多月经销商尝试拆装更换中控隔音棉,再经过半个月后更换空调滤芯,10天后又更换了蒸发箱,异味消失。之后不久发现防冻液管道泄漏,进行维修。消费者认为车辆维修已经超过5次,要求更换车辆。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对“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同一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因家用汽车产品的同一最小可修理、更换的零部件的质量问题出现故障。

【处理意见】

如果空调异味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每次维修后故障仍然存在,直至更换蒸发箱后故障才消失,虽然几次维修涉及的零部件不同,但由于经销商判断失误导致修理次数的增加,修理次数仍需累计。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空调异味)合计修理5次,防冻液管道泄漏的维修与空调异味维修涉及的质量问题与零部件均不同,故修理次数不作累计。目前车辆针对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空调异味)修理次数为5次,未达到《汽车三包规定》“超过5次”的要求,故未达到换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