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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规定原文】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配备随车文件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配备的随车文件包括: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
较2012版《规定》,其中产品一致性证书是新增的内容。车辆一致性证书是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法附带的合格证明,为政府监管部门、行业、消费者提供车辆参数信息,每一辆获证车辆应随车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具体内容包含生产企业信息、车辆识别代号(VIN)、发动机/电动机(行驶驱动电机)型号、燃油车排放等级、车辆长宽高、整备质量、电池(动力蓄电池)型号等关键信息。
相关随车文件不齐全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提车或要求经营者补齐相关文件。越来越多的生产者提供电子版随车文件,这种做法符合本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