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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规定原文】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应当进行信息备案的规定。
一、备案的必要性
建立信息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和服务行为,便于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查找生产者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备案有助于打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是确保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对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自律等有着重要作用。
二、备案的内容
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参与处理的汽车三包责任相关争议信息,以及涉及仲裁和诉讼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信息,汽车产品更换、退货信息,汽车产品质量担保相关统计信息,也需要备案。
三、备案内容的更新
为了保证消费者信息查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生产者应当自备案信息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