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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案情简介】
河北省唐山市某消费者在汽贸公司购买的车辆,购车发票也由汽贸公司开具。车辆在三包期内反复出现发动机异响的故障,由于汽贸公司不具备维修能力,故消费者就近找到一家4S店后进行检查维修。经过多次排查维修后,该4S店表示无法找到故障原因,建议消费者到购车的汽贸公司维修车辆。后消费者就发动机异响问题再次找到该4S店,该4S店售后负责人拒绝了消费者的维修请求。而后消费者以车辆修理时间超过35日为由,要求该4S店换车,4S店表示车不是他们卖出去了,无法为消费者换车。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处理意见】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的要求,消费者在包修期内,可以选择任何一家生产者授权的4S店维修车辆,4S店不得拒绝。但如果车辆达到退换条件,按照合同关系,消费者需联系购车4S店协调退换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