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误区二:这一版三包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没有多少良好可言,像刹车失灵、转向失灵等消费者较常遇见的问题,汽车三包规定都回避了。
这种观点是对三包法规的错误理解。该律师应当对汽车三包规定认真研读。汽车三包规定作为法规,不可能明确所有的故障模式,但张律师所关心的“刹车失灵、转向失灵等”故障,在汽车三包规定中不但没有回避,事实上在第十八条中专门进行了规定:“在购车后60日或3000公里之内因质量问题出现制动失效、转向失效,消费者有权利选择换车或退车”;此外,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三包期(2年或5万公里)内出现的制动失效、转向失效等质量问题的,有可能被视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维修2次仍无法解决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又权利换车或退车;如果是因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的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导致的失效,例如,制动主缸、轮缸、转向机等,同一主要零部件更换2次依然无法解决问题的,消费者也有权利选择换车或退车。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三包规定不仅保护了“遇到了质量问题”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保护了所有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三包规定的实施使大部分企业延长了质保期,并大幅提高了各类零部件的质量水平,例如:以前被很多企业归为易损耗件的零部件,如制动盘、皮带、离合器盖、全车橡胶件等,都必须按照《汽车三包标准易损耗件范围标准》执行与整车一样的质量担保期。这些都是汽车三包规定为广大汽车消费者带来的最大的好处。所以,“三包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没多少良好可言”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